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热点解读 0 1

其实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扩展资料:

退市条件

1、连续亏损;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

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市制度

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是什么

1.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与主板相同,当公司达到主板退市条件时,将按照主板的规定进行退市。

2.《特别规定》在原有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了三类七大项退市指标。其中包括:

-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值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若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下一个会计年度仍未好转,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半年后,若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未明显好转,将被终止上市。

-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若下一个会计年度仍未好转,将暂停上市;半年后,若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未明显改善,将予以退市。

3.扩展资料提及的退市规则指标包括净资产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股票因上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数,其股票应暂停上市。若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数,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同样,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应暂停上市。若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市制度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股股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

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五)在本所既发行 A股股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条和第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条和第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关于中小板退市规则最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